樂得網路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提供之語音服務業務包括下列項目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一、營業項目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1. 本服務之各項月租費及通話費不適用抵扣原來所屬系統業者之任何費用: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不扣抵原系統業者之門號月租費,市話或行動電話及未經本服務發話之通話費、漫遊費、轉接費及各項加值服務費,ADSL之電路費、上網費,以上所述之各項費用應自行繳納。
2. 異動本服務:
用戶原申請時所填寫之資料有所異動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填具異動申請書表申請辦理。
3. 核準本服務:
本公司得對申請人進行徵信查核,如申請人未能通過查核者,本公司得拒絕申請人之申請或取消已完成之相關程序。
4. 本服務生效:
用戶使用本服務,以本公司通知之日為啟用日。用戶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算七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自啟用日起接受本公司之服務。
5. 通聯查詢:
本公司提供用戶可上網查詢通聯記錄,如須郵寄紙本通聯記錄,酌收基本處理費50元整,另依列印數量收取材料費,費用隨電信帳單收取)。
6. 契約終止:
6-1. 申請終止使用之用戶,需填寫本業務異動申請表勾選停用,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出申請,本公司將以支票或電匯方式支付退費款項。
6-2. 用戶未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終止,視為用戶承諾續用。
6-3. 用戶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款,經本公司以書面、傳真、電話任一方式通知後一個星期內扔未繳款,本公司有權主動中斷客戶本業務之服務,並保留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6-4. 用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或設備設備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自公司通知日起二十天內一次繳納,逾期不繳納者,註銷其申請,所有建設、施工保證金依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6-5. 用戶每月應繳各項費用,應於公司通知之繳費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納者,公司可設定停止其使用並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視為終止租用,公司得逕行拆除其設備,其租費結算至拆機當月止。
6-6. 用戶使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或暫停本服務,停止或暫停用戶本服務期間,用戶仍應繳納每月使用費及其他依合約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停止或暫停用戶本服務導致之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並由用戶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用戶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6-6-1. 電信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者,經該法令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後,本公司得依其通知辦理停止或暫停本服務。
6-6-2. 用戶使用本業務或電信內容有下列情事:
a.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或其他危害通信情事。
b. 未經本公司之同意,用戶將租用之設備私自轉讓或供他人使用。
c.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7. 申請對象:用戶申請使用本業務,應填寫申請書,及提示下列證件供核對:
7-1. 用戶為自然人者應檢具身份證及第二證件影本。
7-2. 用戶為法人、商號者應檢附營業證照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7-3.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或正式公文辦理。
7-4.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7-5.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份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清償責任。
三、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1.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2. 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3.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4. 與公共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5.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四、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1. 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2.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3. 如因颱風、地震、海潚、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4.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2022/06/06 修訂